为规范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及相关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行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行程事项,公开、透明地发布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三条 旅行社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旅行社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旅游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旅游投诉,积极参加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本协会将对旅行社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超范围经营、不挂靠,不将经营资格转借,门市部门只能招徕游客,不经营具体旅游业务。
第七条 不得采用“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虚假宣传、恶意压价、串通涨价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八条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不雇佣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导游人员。不故意拖欠团款,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环境。不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不得因为旅行业从业者流动性大而拖延缴纳社会保险、加长试用期或者社保外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将在信用监管系统内予以公示,将不具备或者失去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采购资质。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游客运包车“五不租”制度。
第十六条 旅行社有关工作人员要在旅行过程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制定安全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要严格把控团队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就餐。
第十八条 旅行社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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