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黑龙江省导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树立导游诚信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导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导游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导游人员要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二条 导游人员要坚持“游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要树立诚信意识,诚信对待每一位游客,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服务。
第三条 导游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熟悉旅游路线和景点,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和指导。要关注游客的体验和感受,积极回应游客的反馈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导游人员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遇到天气变化、交通延误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调整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游客,临时私自更改行程安排,或者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减景点、缩短游览时间等行为。
第六条 严禁导游人员与旅游商店、餐馆等经营者串联,进行强制购物或消费,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其他形式,损害游客利益。
第七条 严禁导游人员不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忽视游客安全,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第八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对游客进行辱骂、侮辱或攻击,侵犯游客尊严。
第九条 严禁导游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泄露客户隐私信息,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条 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诚信自律公约的导游,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从业,并公开曝光,并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完善游客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游客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对导游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受理和查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社会对导游的监督力度,对诚信经营的导游进行正面宣传,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导游要在出行前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天气、交通、治安等安全情况,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并向游客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导游要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游客发生意外。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导游要迅速组织游客疏散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 导游要向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包括交通安全、防盗防骗、防火防盗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导游培训和监管。对导游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导游的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同时,加大对导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导游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导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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