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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2024-06-28 10:41: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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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黑龙江省景区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形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景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景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措施有力,定期监督检查。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服务规范、优质,合作的产品供应商具备正规资质,手续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以守信践约树立良好口碑。

  第三条 景区要依法公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门票优惠政策,不乱涨价、乱收费,不强行销售景点套票,认真贯彻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景区要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对景区内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在危险处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护人员。

  第五条 景区要主动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开展并参与旅游景区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塑造我省旅游景区行业的整体形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景区要遵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承诺,保证所有接待服务设施达到质量、卫生标准,全面提高旅游接待水平,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严格履行与游客、合作伙伴等各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第七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景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杜绝虚假宣传,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欺客宰客。

  第九条 景区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不拉客宰客欺诈游客,不哄抬物价竞相杀价,不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态度野蛮语言粗鲁。

  第十条 景区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第十一条 景区严禁无照经营、私摆乱设、流商招徕。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二条 景区要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建立违信景区名单和违信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进行曝光,并视情况采取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时,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景区采取联合抵制。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景区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的监督和调解。

  第十六条 景区要认真落实旅游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

2024年6月

责任编辑: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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