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黑龙江省旅游包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旅游包车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旅游包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包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三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个人文明素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一)出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和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路况计划清晰,设施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
(二)接到任务后,驾驶员应核准用车单位、活动日程、联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导游、领队安排行车路线。
(三)驾驶员应按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打开空调,调节温度;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保证文明驾驶,杜绝行车中吸烟、吃零食、接打电话、随意攀谈、随地吐痰、向车外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五)到达中途目的地,驾驶员应规范停靠车辆,提醒乘客携带贵重物品;乘客离车后,检查门窗,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六)等候乘客期间,驾驶员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其他不文明姿势;不应翻动乘客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离岗影响乘客上车或发生物品丢失等现象。
(七)接待任务结束,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驾驶员不应干预导游正常安排的计划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或随意增加收费;杜绝与导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乘客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强制消费活动。
(九)驾驶员应使用普通话交流服务;鼓励驾驶员用外语为国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务。
(十)发生乘客批评或被乘客误解时,驾驶员应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第四条 旅游包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和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路况清晰、身心健康、设备完好、车貌整洁。
(三)发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做到“五不两确保”。
(四)驾驶员在发车前应开展安全带例检,确认全员规范佩戴后,方可发车,并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五)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开“斗气车”、不追逐竞驶、不强超强会,确保安全驾驶。
(六)收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查看车内和行李舱有无遗失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及时归还;如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上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经营主体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运输设备。旅游包车车辆要符合JT/T1094-2015《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37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标准,设施设备要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标志齐全、清晰有效、正确摆放;车身整洁完好,无破损、变形,车门、窗开启灵活;车厢内地板、踏步、座椅、扶手、照明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车车辆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三)旅游包车车辆座椅安全带完好;车辆配备手持安检设备、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安全出口、应急门、顶窗等应急逃生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四)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规范有序;行李舱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符合JT/T 1134-2016《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五)车身内外广告张贴喷涂符合国家规定,不覆盖车辆运营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六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驾驶员要具有驾驶相应车型职业资格,证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行车违章记录。
第七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确保驾驶安全。
第八条 旅游包车企业要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规范动态监控装置使用,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经营主体要杜绝旅游包车挂靠经营,坚决防止“以包代管”“挂而不管”;杜绝依托网络平台违规开展班线运营;杜绝车辆报停期间私自招揽客运业务。
第十条 经营主体不得过度浮动价格,不临时加价,不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竞争,维护市场价格公平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纠纷,要妥善协商解决。对发生的涉稳舆情要及时向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
第十二条 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害乘客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由相关经营主体、乘客等举报违反本公约并查实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经营主体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惩戒期间,经营主体要给予解聘、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按规定购买车辆和人员保险。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经营主体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维护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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